《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经建处 时间:2024-07-05 17:06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于2023年执行期满。2024年1月,经省政府批复新增设立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24年至2026年,2024年初预算安排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19000万元,2025年、2026年资金根据当年度预算审核情况统筹安排。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按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6〕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对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资金分配和下达、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作了规定和要求。

  (一)总则

  明确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设立原则和专项资金执行期。

  (二)机构职责

  明确各级财政和科技部门管理职责,在资金分配、预算下达、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三)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园区科技创新专项工作、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先行先试举措、实施符合自创区创新发展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四)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

  1.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是基本建设资金和绩效奖励资金:

  (1)基础补助资金部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自创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具体包括自创区创新高地建设、产业升级发展、高新区创新发展、营造创新生态等,下达补助资金。

  (2)绩效奖励资金部分,主要用于综合考评绩效奖励、重点工作绩效奖励,按照综合考评绩效、重点工作绩效因素分配,权重各占50%。

  2.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是协同创新平台项目资金。

  (五)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明确强化绩效管理,对各方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日常监管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进行了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六)附则

  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为三年,因此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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