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4-07-05 17:05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做好我省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主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作了规定和要求。

  (一)总则

  明确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设立原则和执行期。

  (二)机构职责

  明确各级财政和文旅部门管理职责,在资金分配、预算下达、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三)资金使用范围

  1.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我省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和国家文物局《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等规划编制、维修保护及日常保养维护、三防安全相关工作、环境整治及展示利用等项目。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维修保护及日常保养维护等项目。

  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维修保护及日常保养维护、三防安全相关工作、环境整治及展示利用等项目。

  4.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点保护。主要用于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点保护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抢救性维修等项目。

  5.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本体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等项目。

  6.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馆藏文物库房和展厅保管条件的改善以及安防、消防设施提升改造等项目。

  7.文物征集及陈列展览展示支出。主要用于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征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展览展示及免费开放补助等支出。

  8.文物保护相关支出。主要用于文物资源建设、文物保护及考古调查研究、文物保护利用的合作交流融合发展、文物保护宣传推介、考古及文物保护相关成果出版、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督察监管等文物保护相关活动支出。

  9.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四)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申报审核程序如下:省文旅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相关要求,按时向本地区文旅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项目如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申报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在获得方案批复后方可申请专项资金。省属单位直接向省文旅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旅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省文旅厅提交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申报文件中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的,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报送。

  省文旅厅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文旅厅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五)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明确强化绩效管理,对各方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日常监管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进行了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预算安排。

  (六)附则

  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为三年,因此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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