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4-07-05 16:59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专项资金于2023年执行期满。2024年1月,经省政府批复新增设立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24年至2026年,2024年初预算安排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76500万元,2025年、2026年资金根据当年度预算审核情况统筹安排。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按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福建省实验室建设方案》(闽科基〔2018〕16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主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作了规定和要求。

  (一)总则

  明确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设立原则和专项资金执行期。

  (二)机构职责

  明确相关财政和科技部门以及省创新实验室管理职责,在资金分配、预算下达、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三)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省政府确定的省创新实验室建设,主要用于:1.科技项目研发;2.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3.人才团队引进、培养及薪酬绩效(除省级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外);4.开展协同创新;5.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与维护;6.科研设施装修改造(除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外);7.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四)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分为建设补助经费和运行补助经费两部分,其中:建设补助经费采取“一事一议”项目法分配、运行补助经费采取因素法分配。

  建设补助经费:建设期内,按不高于省级财政核定的建设补助经费总额的50%拨付。建设期满后,根据设区市和依托单位资金投入、总体经费支出等情况,对验收优秀的省创新实验室分年度拨付省级建设补助经费总额的50%;对验收合格的省创新实验室,拨付其省级建设补助经费总额的20%;不合格的不再拨付。

  运行补助经费:原则上在启动建设3年后按照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开展考核评估,对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安排运行补助经费5000万元,60分(含)至80分安排运行补助经费2500万元,60分以下不予安排运行补助经费,连续支持5年。

  (五)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明确强化绩效管理,对各方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日常监管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进行了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六)附则

  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为三年,因此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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