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财政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资源环境处 时间:2024-06-20 10:00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障我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厅会同省林业局对2023年执行到期的林业生态补偿资金进行梳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按补贴清算类资金管理。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均为六章,对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分配、下达程序、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作了相应规定。

  (一)总则。对出台资金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财政和林业部门的管理职责、资金实施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方面的支出。其中: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

  (三)资金分配及预算下达。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则上按面积及现行标准分配。

  (四)预算执行。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进行了规定。

  (五)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明确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日常监管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进行了规定。

  (六)附则。对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地方投入要求以及执行期限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为补贴清算类资金,不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目录范围内,参照厅内其他同类资金实施期限,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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