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贫困侨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外经处 时间:2024-05-20 18:08

  一、政策背景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宝贵资源和独特优势,多年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完善困难侨眷帮扶机制的要求,省级财政持续安排贫困侨财政救助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归侨、侨界失依儿童、空巢老人等救济及慰问帮扶,帮助完善贫困侨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切实关心和改善侨界民生。

  二、修订目的

  原《福建省贫困侨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21〕3号)文件已到期废止,为继续做好福建省贫困侨救助工作,我们对《福建省贫困侨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修订内容

  与《福建省贫困侨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21〕3号)对比,本次主要做出以下修改:

  一是修改第四条省财政厅履行职责(四)“组织救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及监督资金支出活动。”为“组织救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评价。”

  二是在第四条财政厅履行职责中增加第(五)点“监督资金支出活动。”

  三是修改第四条省侨联履行职责(四)“按要求做好贫困侨救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为“按要求编报资金绩效目标,对资金开展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施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是修改第八条(一)“资金下达。每年10月底前,省侨联会同省财政厅将次年救助资金提前下达至各设区市,各设区市应在当年度11月底前下达县(市、区)。”为“资金下达。每年10月底前,省侨联会同省财政厅将次年救助资金预算提前下达至各设区市,各设区市应在当年度11月底前下达县(市、区)。”

  五是修改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三年。原《福建省贫困侨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行〔2015〕54号)、《福建省归侨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行〔2015〕69号)、《福建省侨联贫困侨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闽侨联〔2017〕93号)和《福建省散居社会贫困归难侨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行〔2015〕79号)文件同时废止。”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贫困侨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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