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资源环境处 时间:2024-05-20 18:05

  一、政策背景

  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等规定,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模式,对2023年执行到期的土地整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进行整合,今年2月,经省政府批准设立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省级专项资金,执行期2024-2026年。同时,今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意见,改革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为适应以上变化,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9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资金分配、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附则等5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对专项资金进行了概念界定,明确支出范围、支出方式和省、市、县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使用,其中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二)资金分配。省本级支出资金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事项进行安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并可根据市、县(区)财力情况、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调整。一是用于耕地保护工作的资金,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实有耕地面积、耕地增加面积和资金使用绩效,权重分别为40%、40%、20%。设区市应根据县(市、区)申请,经综合平衡,将省级资金下达至县(市、区)并落实到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具体事项。同时明确了县(市、区)在安排支出时使用省级资金的标准,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自筹解决。二是用于生态修复工作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用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部分,按照项目治理面积、投资额、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40%、40%、20%;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部分,按照项目修复面积、修复岸线长度、投资额、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25%、25%、30%、20%。资金下达后,设区市应在一个月内以项目形式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县(市、区),不得再采取因素法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省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等,原则上通过公开择优方式确定支持项目,每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3,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省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确定项目补助金额,可分年度支持。

  (三)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耕地保护方面,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对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主体的补助标准、项目补助标准或一事一议安排补助。安排耕地管护费用的,原则上分年度安排,并在当年度使用完毕。耕地保护或补充耕地按项目实施的,建设单位可以是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生态修复方面,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是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项目实施方案或工程设计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原则,按原审批流程批准后,报省厅备案。

  (四)预算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省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附则。市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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