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经建处 时间:2024-05-20 18:02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福建省“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丝路海运”建设作为福建“海丝核心区”建设的重要抓手,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已于2023年到期,为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经报请省政府同意,批准重新立项。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2021年至2023年“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福建省“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共分六章二十五条,分别对管理职责、奖励范围和支出管理、资金的申报等作了相应规定,其中:

  (一)第一章总则(1-2条),对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资金性质和管理原则作了规定。

  (二)第二章管理职责(3-5条),对各级财政、交通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职责进行界定。

  (三)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支出管理(6-16条),明确补助资金用于新增集装箱国际航线、 拓展“丝路海运”航线、集装箱国际中转、集装箱外贸内支线水水中转、集装箱内贸水水中转、集装箱海铁联运、集装箱航运企业规模、集装箱港口企业规模、闽江内河集装箱运输发展、闽江内河集装箱货源拓展等予以奖励。

  (四)第四章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17-19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下达程序。

  (五)第五章监督与检查(20-23条),对各级财政、交通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

  (六)第六章附则(24-25条)对管理办法解释权、实施日期和执行期间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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