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 住建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综合处 时间:2024-05-20 17:52

  一、背景依据

  近日,财政部、住建部修订下发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经会商省住建厅,联合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提出我省贯彻意见。

  二、主要内容及亮点变化

  (一)明确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管理监督等比照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对市县(区)分配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包括各个项目建设任务量,并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

  (三)继续实施正向激励机制,扩大激励范围,每年安排部分省级补助资金用于奖补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主要包括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区)和获得国家激励支持的设区市。

  (四)加强资金管理,事前注重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主体出资参与,同时严格评估财政可承受能力;事中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推进项目进展,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五)明确我省绩效评价工作程序、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等操作性具体要求。

  (六)增加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调整为危旧房改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按划拨方式供地和负责建设配套设施,按保本微利原则配售,解决工薪收入群众买不起房的问题。城中村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

  (七)中央补助资金按奖补结合原则,补助资金80%按因素法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分配,20%作为奖励金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和任务量进行分配。

  三、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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