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预算处 时间:2024-04-20 17:16
   一、背景依据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009年起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并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办法》(闽财预〔2009〕134号),之后分别于2011年、2014年、2020年进行了修订完善。

  2023年,财政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3〕114号)。我省参照财政部办法并结合实际,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目标任务

  增强县级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县级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基本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增强县(市、区)财政保障能力,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   

  范围期限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范围包括全省(不含厦门)的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主要内容

  (一)修订情况

  1.强化“三保”各级管理职责。压实各级财政“三保”保障责任,强化基层财政运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和“三保”风险防控,确保兜牢“三保”底线。同时,比照财政部进一步明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测算范围。

  2.调整补助资金分配办法。参照财政部做法,将原按照县级“三保”支出需求和县级财政困难程度测算补助,调整为按照县级“三保”支出需求,以及依据财政困难程度、“三保”支出占财力比重、人口等测算的综合系数予以补助。

  3.取消或调整部分奖励项目。继续保留对县(市)提高财政管理绩效的奖励,取消对改善乡镇支出均衡度、增强村和社区运转保障、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的奖励,调整对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的奖励。

  (二)资金分配

  修订后,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主要分为:一是对县级“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给予补助。二是对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给予奖励。三是对重大减税降费政策等特定事项,可结合县级财政困难程度给予阶段性支持。四是对不切本地实际违规增加财政供养人员或财政管理出现重大失误的地区予以扣款。

  管理使用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健全全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并对下测算分配奖补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奖补资金,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补助,坚持把“三保”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筑牢兜实县级“三保”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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