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经建处 时间:2024-04-20 17:15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力度,有力推动“保供促销工程”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福建省“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2015年以来,我省相继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15〕322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6号)等一系列促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农村流通网络和为农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2021年,省级设立“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2023年到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保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供应链产业链稳定畅通和开拓农村市场、促进消费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经省政府批准新增设立“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共分六章二十条,分别对部门职责、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配与下达、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作了相应规定,其中:

  (一)第一章总则(1-3条),对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资金性质和管理原则作了规定。

  (二)第二章部门职责(4-7条),对各级财政和供销社管理职责进行了说明。

  (三)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8-9条),是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作了规定,明确主要用于建设农村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城乡供销物流体系;建设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庄稼医院;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相关重点项目及其他重点工作

  (四)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10-15条),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专项资金分配方法、申报单位和财政部门、供销的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五)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16-20条),对各级财政、供销社加强绩效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

  (六)章附则(21-23条),对管理办法解释权、实施日期和执行期间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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