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金融处 时间:2024-02-05 09:56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工作。2016年,财政部整合中央财政有关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资金,并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用于支持重点就业群体、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2019年,财政部又增设了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政策,并于2021年调整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2023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求,“优化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工具,提高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能”。财政部对原《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正式印发实施。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包括三个使用方向: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创业担保贷款奖补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我省从2016年起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等普惠金融发展方向,并根据财政部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于2024年1月对原《福建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本次进行了什么样的优化?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是中央出台的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的优惠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借款人资格审核、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贴息。该政策的支持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脱贫人口等其他10大类重点就业群体,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另外,根据《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台湾同胞来闽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本次修订,主要优化了以下四方向的规定:

  一是降低了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将小微企业申请条件由原来的申请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降低为10%和5%。

  二是继续限制利率上限。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并进一步明确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是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由不超过2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仍然为不超过3年;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由不超过3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仍然为不超过2年。另外,还规定了符合个人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四是调整贴息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原来的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调整为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本次进行了什么样的优化?

  本次修订,将原来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调整为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主要侧重于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重点优化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支持对象范围适当放宽。原政策规定可享受补贴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经原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本次修订放宽了支持对象范围,我省可享受政策的农村金融机构由原来的村镇银行扩大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二是享受政策不再限定期限。原政策规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开业起3年内,本次修订后农村金融机构享受奖补政策不再限定期限。

  三是调整了补贴政策的计算依据和比例。原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2%的费用补贴,本次修订后调整为按照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四是修改了享受政策的条件。原政策规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政策的条件之一为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本次修订后调整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其他两项条件不变,仍为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本次进行了什么样的优化?

  财政部每年安排示范区奖补资金,按照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和计划单列市分四类进行奖补,每类奖补分三个档次,其中东部省份按6000万元、4500万元、300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各省可通过指标考核评分推荐1~3个市、县(区)作为示范区上报财政部。本次修订后的示范区奖补政策与原政策相比基本不变,主要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是增加了对存量指标的考核。本次修订后的绩效考核指标仍然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5项指标,但得分由原来的同比增速/降幅,修改为“30%余额/平均利率+70%同比增速/降幅”,由原来的只考核增量指标调整为同时考核存量和增量指标。

  二是优化了加分项目的加分规则。对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绩效考核加分从2分调整为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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