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4-03-05 15:36

  一、政策背景

  为更好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做好我省民族工作,经省政府同意,2024年至2026年新增设立省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此外,中央每年均安排我省一定的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为规范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和省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民宗厅根据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管理要求,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资金用途

  《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和省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民族乡村各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十九条,主要对资金管理职责、使用范围、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一)管理职责。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财政、民宗部门在资金管理上的责任分工。

  (二)使用范围

  1.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省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有:①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业、民族特色旅游业、民族文创、民族医药等产业,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品牌,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②支持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③支持民族乡村振兴示范试点工作;④开展劳动技能、实用技术培训;⑤提升民族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支持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民族村寨等项目;⑥支持用于城市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支持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类节庆、公益活动;⑦支持用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项目;⑧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乡村振兴有关的重点工作任务项目。

  3.各地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支出。

  (三)资金分配。分配采取因素法进行测算,按照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5%、绩效等考核结果5%进行测算,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进行综合平衡。

  (四)使用管理。市县民宗部门、财政部门每年7月底前将次年补助资金需求和项目库上报省民宗厅,省财政厅、民宗厅审核后按规定下达资金,市县民宗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分配资金,并将本年度实施项目按程序报省民宗厅。对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的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严格执行直达资金的有关规定。

  (五)公开公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绩效管理和监督。省民族宗教厅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和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民宗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逐级报送省民宗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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