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4-01-20 15:28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生资助补助政策保障,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起草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联合省教育厅起草制定了本办法,拟将我省风险补偿金管理模式由当期收益调整为递延收益。

  二、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1号)。

  (二)《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根据财教〔2021〕164号文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金管理由各省财政、教育、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与该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我省在贯彻执行中央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了部分修改,以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平稳过渡,持续健康发展。

  (三)《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21〕41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此通知进行修订”。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风险补偿金”用途

  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明确将风险补偿金用于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二)风险补偿金管理由“当期收益”调整为“递延收益”

  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金融机构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核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核销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三)“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分配

  风险补偿金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承办银行承担;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福建省教育厅商省财政厅,按规定进行结余奖励。具体结余奖励办法,待我省风险补偿金产生递延收益后,再行研究制定。

  (四)设立政策调整过渡期

  为便于风险补偿金核算,同时考虑到学生按学年度申请助学贷款等因素,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过渡期设置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及以前年度,已在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给予授信学生的风险补偿金,过渡期内仍按当期收益管理,2025年起按递延收益管理。2023年起,首次在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给予授信学生的风险补偿金,按递延收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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