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经济建设处 时间:2023-07-07 17:55

  一、背景依据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从2021年起,中央对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即“十四五”期间,补贴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组成)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发展。费改税补贴资金按现行基数下达各省,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涨价补贴部分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其中: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出租车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十四五”时期(预算安排年限为2022—2026年),中央每年固定数额分别下达我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27610万元(其中: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21385万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6225万元)、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15926万元,合计43536万元。

  “十三五”时期我省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已执行到期,为适应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要求,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需联合制定《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5个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目标任务

  以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三、范围期限

  主送单位为有关设区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3年6月14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本细则共六章十九条,对部门职责、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补贴标准、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一)部门管理职责。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与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二)资金分配方式。补贴资金按照各地补贴客位占全省的比例进行因素分配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由各地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补助对象。

  (三)资金申请和下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本辖区内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和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省级补贴资金及时下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的资金申请按照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执行,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联文直接拨付企业。

  (四)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省交通运输厅应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在政策实施期内每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至少抽查1次,可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的财会监督。

  五、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费改税部分;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包括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保障群众出行的沿海和内河、湖区、库区水路客运(即除水路旅游客运以外的国内水路客运)。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孙立涛

  电 话:0591-87097160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