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经济建设处 时间:2023-07-07 17:51

  一、背景依据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从2021年起,中央对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即“十四五”期间,补贴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组成)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发展。费改税补贴资金按现行基数下达各省,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涨价补贴部分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其中: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出租车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十四五”时期(预算安排年限为2022—2026年),中央每年固定数额分别下达我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27610万元(其中: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21385万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6225万元)、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15926万元,合计43536万元。

  “十三五”时期我省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已执行到期,为适应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要求,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需联合制定《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5个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目标任务

  以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三、范围期限

  主送单位为有关设区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3年6月14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本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对部门职责、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补贴标准、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一)部门管理职责。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与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二)资金使用范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补贴。

  (三)资金分配方式。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相关指标细化分解,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分别制定了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3个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各地补贴资金按照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考核得分占全省考核总得分的比重,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分配。

  (四)资金申请和下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复核后的考核得分情况、本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等,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省级补贴资金及时下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的资金申请、考核、管理按照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执行,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联文直接拨付企业。

  (五)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应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在政策实施期内每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至少抽查1次,可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五、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涨价部分;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包括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保障群众出行的沿海和内河、湖区、库区水路客运(即除水路旅游客运以外的国内水路客运)。

  水路客运码头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为旅客提供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输服务的码头作业平台以及陆域客运站等配套建筑、设施。

  渡口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在江海、湖泊、水库等水域设在两岸或者岛屿,专供渡船运输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含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运输服务的其他设施。

  陆岛交通码头是指按照《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验收合格,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运营主体,且从事人员渡运的陆岛交通码头。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孙立涛

  电 话:0591-8709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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