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经济建设处 时间:2022-11-21 18:30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适应新形势下粮食风险基金管理需求,财政部等四部委于2022年3月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69号)。因此,需相应修订完善我省财政厅、原省粮食局、农发行福建省分行于2016年联合印发的《福建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16〕67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整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为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粮储局和农发行福建省分行。

  (二)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商省发改委、省粮储局和农发行福建省分行联合起草了《福建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初稿)》。2022年5月17日,征求了省财政厅预算处、国库处、绩效处、监督局的意见,修改后形成《福建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5月26日会同省粮储局征求各设区市财政、发改、粮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意见。共收到6个设区市反馈的意见建议28条,其余3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无修改意见。经研究,共采纳意见建议8条,未采纳意见建议20条。

  (三)制定主体合法,未超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粮储局和农发行福建省分行的法定职权,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其他违反合法性问题。

  (四)经2022年8月26日省财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粮储局和农发行福建省分行会签后联合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粮食风险基金是指由省级和市、县(区)财政共同安排,主要用于地方政府支持粮食储备、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的调控专项资金。此次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增加了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减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余额,根据中央四部门联合印发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增加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为:在保障储备粮油所需费用等三方面明确支出后仍有节余的,可按规定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加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支持仓储设施建设。

  其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建立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试行)》(闽发改粮储〔2021〕590号)中“经同级政府批准,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造成的损失,按照谁动用谁负责的原则给予合理补偿”相关政策,本次修订将“经同级政府批准,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造成的损失”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此外,由于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及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因此,本办法保留我省原管理办法中允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最低收购执行预案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其他粮食方面的支出”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规定。同时,为明确各级职责,规定上述经批准的其他粮食方面支出不得使用上级财政补助的粮食风险基金。

  (二)允许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实现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且粮食风险基金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保值增值。同时,明确了收益转增粮食风险基金,不得抵顶地方财政应安排的分担金额,不得影响粮食风险基金正常支出需要。

  (三)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盘活制度

  我省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当年未支出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结转到下年度安排使用,但不能用上年结转资金抵顶下一年度应当安排的分担资金。由于利率调整等因素,导致各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结余资金数额较大。因此,增加了“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

  (四)将省级产粮大县粮食风险基金奖励政策并入本办法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产粮大县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5〕103号),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每年切块5000万元用于省级产粮大县粮食风险基金奖励。由于此项补助政策资金来源于粮食风险基金,县(市、区)获得补助资金必须执行粮食风险基金相关规定,兼之文件出台时间较长,因此将产粮大县粮食风险基金动态补助政策并入《福建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不再另行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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