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金融处 时间:2022-10-26 17:57

一、背景依据

202112月,财政部等五部委修订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107号令),按照规定,各省需于9个月内(20229月底前)制定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切身利益。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福建省(不含厦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适用。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实行省级、设区市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县级三级管理制度,采取分级筹集、省级补助、属地管理的管理模式。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福建银保监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救助基金筹集: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地方各级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社会捐款等。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福建银保监局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幅度范围内确定福建省具体提取比例,并落实国家规定的封顶机制,即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当年度暂停提取。

(三)救助基金使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存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形的,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发生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四)救助基金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3年内不得变更。管理机构履行接收救助基金资金、宣传有关政策、受理审核垫付申请、追偿垫付款、报告管理使用情况等职责。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其管理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五)法律责任及附则:根据107号令的规定,规定了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医疗机构以及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定义予以明确。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建省财政厅金融处 刘星筠,0591-87097435

福建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王婷,0591-87811259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周春耀,0591-87099157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财务处 郑舟舟,0591-87553829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机技术中心 黄志东,0591-8753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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