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2-07-18 11:32

  为加强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和促进我省现代职业教育(含终身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

  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等项目支出。

  (二)支持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强化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等项目支出。

  (三)支持职业院校教师学习研修,加强师资培养培训,提升职业院校教师“双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等项目支出。

  (四)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培养模式改革、教学研究和教学诊断与改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等项目支出。

  (五)支持各地构建中职、高职到本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支持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以及应用型本科高校产教协同育人等项目支出。

  (六)支持终身教育(含老年教育)发展,支持实施“求学圆梦”素质提升计划等项目支出。

  四、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每年项目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

  五、省教育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各项目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效果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纳入项目单位年度预算,按规定用途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费、资料费(包括图书及软件购置)、科研配套经费、人才引进费用、师资培养培训费、课程教材开发、专家评审费、基础设施建设等。

  七、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津贴补贴、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八、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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