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金融处 时间:2022-04-20 16:43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运用财政正向激励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增强担保能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

三、范围期限

本办法用于引导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25年。

四、主要内容

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代偿补偿、保费补贴、降费奖补等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一是省财政以设区市为单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对融资担保机构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二是对融资担保机构新增担保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且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且机构年度担保代偿率不超过当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我省合作协议设定的担保代偿率的,发生代偿分险支出,省再担保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提高至40%。三是第二十三条省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10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其上年末再担保余额的1.5‰给予再担保保费补贴,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开展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缴纳的再担保费由省财政补贴。

六、注意事项

福建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覆盖的“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融资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按微型企业标准进行补偿。为小微企业主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按对应小微企业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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