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村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经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机构改革和当前工作实际,对《福建省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队伍津贴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06〕30号》)进行修订,现对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06年3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福建省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队伍津贴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06〕30号》)规定的预算管理形式、会计核算、津贴拨付以及发放形式等与现行的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制度等规定不相适应,按现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福建省村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经费管理办法》共十五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预算申请,下达及执行,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等作了相应规定。
第一条为制定目的,主要是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协管员制度持续有效落实。
第二条规定了协管员经费范围。是指专项用于协管员津贴和培训的经费。
第三条规定了协管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即“省级补助、市级监督、县级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协管员经费的管理部门。协管员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第五条规定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下达使用以及协管员聘用工作中的职责。
第六条规定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指导督促落实协管员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七条规定了协管员津贴标准,即协管员津贴省级补助标准为100元/人.月。
第八条规定了协管员培训费标准,即协管员培训费省级补助标准为200元/人.年。
第九条规定了协管员津贴发放要求。
第十条规定了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协管员聘用情况的时间及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了协管员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规定了报送协管员经费预算绩效监控和执行情况的时间要求。
第十三条对协管员经费使用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定。
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为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