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时间:2021-12-17 18:54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财政部新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省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财政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福建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管理办法”)。现对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是落实中央精神。2020年10月,《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要求各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二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需要。2021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要求各级政府按照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省级以上资金需根据预算安排重新规范管理。三是适应财政零基预算改革。省级财政从2021年起实施零基预算改革,原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已到期或视同到期,经省政府同意,重新设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土地整治、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三个专项,按预算管理要求分别制定管理办法,完善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对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分配、下达程序、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作了相应规定。

  (一)总则。对出台的目的、依据、补助内容、省级及以下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职责、资金实施期限作了规定。三个管理办法均用于规范管理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其中,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区域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流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因自然因素造成的重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二)资金使用范围。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对具体使用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资金分配使用的原则和优先支持事项。

  (三)资金分配下达。对任务计划及资金下达时间、资金分配方法等进行了规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采取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分配下达,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进行分配;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省级下达各设区市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耕地提质改造任务、年度土地整治专项任务、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下达资金,省本级支出采用工作任务方式安排下达资金。

  (四)预算执行。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进行了规定。

  (五)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对各方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日常监管等进行了规定。

  (六)附则。对各地制定实施细则、地方投入要求等其他事项进行了规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资金支持重点更加突出。参照中央资金管理办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工作机制完善、规划合理、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效果较好、前期工作基础扎实、地方资金能落实到位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同时,根据职责变化,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整治业务内容发生变化,土地整理业务划归农业部门。

  (二)资金分配更符合实际。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省级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未纳入储备库的,原则上不安排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均明确了因素分配权重。

  (三)绩效管理进一步强化。单列一章对预算绩效管理进行规定,要求各地加强项目储备和计划申报,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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