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主要内容
按照税法授权,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住建厅等部门通过组织研讨会、部署各地市调研、走访重点企业等方式开展论证工作,形成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政策建议。建议遵循国家“税制平移,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城建税法》立法思路,延续我省现行以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作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同时对特殊情形作出明确的做法。具体如下:
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其中:
(一)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预缴地点。
(二)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其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三)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征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三、其他
上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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