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1-09-03 20:27

  一、背景依据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主要内容

  按照税法授权,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住建厅等部门通过组织研讨会、部署各地市调研、走访重点企业等方式开展论证工作,形成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政策建议。建议遵循国家“税制平移,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城建税法》立法思路,延续我省现行以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作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同时对特殊情形作出明确的做法。具体如下:

  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其中:

  (一)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预缴地点。

  (二)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其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三)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征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三、其他

  上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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