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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国家四部委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等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财税〔2019〕22号文件授权,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 31日,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执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文件精神,保持政策延续性,对下列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同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
上述政策由符合条件纳税人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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