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贫困侨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外经处
时间:2021-07-02 00:00
解读说明
政策背景: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
设的宝贵资源和独特优势,多年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
巨大贡献。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完善困难侨眷帮扶机制的要求,
省级财政持续安排贫困侨财政救助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归侨、侨
界失依儿童、空巢老人等救济及慰问帮扶,帮助完善贫困侨基本
生活救助保障,切实关心和改善侨界民生。
修订目的: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贫困侨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侨联、省委统战部、省财政厅深入开展政策研究,结合我省各
地贫困侨实际情况,在总结分析、学习借鉴并充分吸收地市意见
的基础上,对原由省委统战部管理的“福建省散居社会贫困归难
侨生活补助资金”70万元、“福建省归侨生活补助资金”130万元
和省侨联管理的“福建省贫困侨救助专项资金”120 万元等三项
资金共计 320万元整合为福建省贫困侨救助资金。现按照要求将
原《福建省贫困侨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行〔2015〕54
号)、《福建省归侨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行〔2015〕69
号)、《福建省散居社会贫困归难侨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
行〔 2015〕79号)整合修订为《福建省贫困侨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内容:一是适当提高贫困侨救助基本条件。救助对象由
原来生活在“省精准扶贫标准线以下”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线以下的归侨。二是明确救助标准调整原则。往年因每年
救助人员均有变化(救助对象死亡、脱贫等原因),省财政厅、省
侨联根据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各地申报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每
年救助标准。现根据救助人数明确基本生活补助每人每年 2400
元;大病大灾慰问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 10000元;生活困难归侨
临时慰问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 2000元。三是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针对原办法中各级财政和侨联部门分工不够明确的问题,进一步
明确省、市、县财政和侨联部门的分工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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