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伙食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20-05-19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
象伙食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伙食补助经费资
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我厅
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了《福建省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
抚对象伙食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
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二、主要内容
(一)使用范围
用于保障我省各个光荣院向集中供养对象提供符合食品安
全要求的饮食并根据其需要适当调整补助标准的专项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
全省光荣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510元执
行,其中:210元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余部分由各地财政负担。
今后如有调整,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通知执行。
(三)组织管理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光荣院实际供养的孤老优
抚对象人数,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光荣院伙食补助费所需资金,
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汇总后于每年 12月 31日前将次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报的资
金申请报告,结合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于省人大批准预算后
30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
审核同意后,于省人大批准预算后 60日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
老优抚对象伙食补助经费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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