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时间:2020-04-03 00:00
《
》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
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取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 号),省自然资源厅、财
政厅、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福建省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7年 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
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要求落实“放管服”
改革,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
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
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2017 年 11 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关
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
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 号)要求取消保证
金制度,通过建立基金方式,由矿山企业根据其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筹集治理恢复资金,并自主使用。
2019 年 7 月修正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规
1
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
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2019年 7月修正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规定:“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因此,制订《办法》
是贯彻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法律
法规,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并推动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旨在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管理,督促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建立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长效机制。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简要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概念作了解释。
第四条明确了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
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规定了基金计提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二)《办法》第二章基金计提
2
第六条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编
制明确治理进度安排及经费估算等内容,并提出了评审要求,
为基金计提奠定基础。
第七条规定了基金账户的设立及时限要求。
第八条规定了基金提取的主要依据及计提时限,说明应
当补足的情况。
第九条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可按
规定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条明确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
复垦方案的几种情形。
第十一条对采矿权延续及转让时基金的处理方式进行
了规定。
(三)《办法》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使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规定基金使用的具体范围。
第十四条规定了关闭注销矿山结余基金的处理方式。
(四)《办法》第四章监管管理
第十五条明确了矿山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要求矿山企业按规定公示义务履行情况,接受
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提出了建立动态监管机制要求。
第十八条明确了对未按规定计提基金和不履行矿山地
3
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采矿权人的惩戒措施。
(五)《办法》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二十条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4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