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时间:2020-04-03 00:00
》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  
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取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 号),省自然资源厅、财  
政厅、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福建省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试行以下简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74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  
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要求落实“放管服”  
改革,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  
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  
理规范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2017 11 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关  
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  
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 号)要求取消保证  
金制度,通过建立基金方式,由矿山企业根据其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筹集治理恢复资金,并自主使用。  
2019 7 月修正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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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  
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20197月修正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二十条第一  
款规定:“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因此,制订《办法》  
是贯彻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法律  
法规,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并推动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旨在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管理,督促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建立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长效机制。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简要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概念作了解释。  
第四条明确了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  
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规定了基金计提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二)《办法》第二章基金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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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编  
制明确治理进度安排及经费估算等内容,并提出了评审要求,  
为基金计提奠定基础。  
第七条规定了基金账户的设立及时限要求。  
第八条规定了基金提取的主要依据及计提时限,说明应  
当补足的情况。  
第九条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可按  
规定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条明确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  
复垦方案的几种情形。  
第十一条对采矿权延续及转让时基金的处理方式进行  
了规定。  
(三)《办法》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使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规定基金使用的具体范围。  
第十四条规定了关闭注销矿山结余基金的处理方式。  
(四)《办法》第四章监管管理  
第十五条明确了矿山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要求矿山企业按规定公示义务履行情况,接受  
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提出了建立动态监管机制要求。  
第十八条明确了对未按规定计提基金和不履行矿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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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采矿权人的惩戒措施。  
(五)《办法》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二十条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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