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残疾人就业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19-09-18 00:00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和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
意见》(闽政〔2014〕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
建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闽
政〔2016〕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
(四)鼓励接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五)鼓励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
(六)扶持盲人按摩机构建设。
(七)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
(八)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
(九)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十)补助扶残助学。
二、资金下达程序
(一)各市、县(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8月底
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当年度补助情况提出次年度补助资
金使用计划,填写《福建省残疾人就业和扶贫专项资金计划
表》(附件),由各设区市残联、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
省残联、财政厅;
(二)省残联对各地上报材料审核后,结合专项资金总
体规模,按规定时限和比例,形成次年度拟安排资金方案和
绩效目标,并报省财政厅审核,确保将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各
地。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
后的 60 日内下达。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后,省残联将专项资
金分配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确保按照预算执行管
理时限要求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地;
(二)各市、县(区)财政、残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
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
质保量完成。
(四)各设区市残联、财政部门于每年 3月 1日前汇总
所辖县(市、区)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残联、财政厅。
三、资金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
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
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
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
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办“福乐家园”建设补助资金
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每所补助 200万元:
(一)设区市“福乐家园”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
上,床位数 100张以上;
(二)县级“福乐家园”建筑面积在 3000平方米以上,
床位数 50张以上。
(三)省级公办“福乐家园”项目的建设用地为公益性
划拨地,项目已经当地发改部门正式立项。
(四)项目业主保障项目配套经费的落实,确保项目按
进度开展。
(五)项目建成后,统一使用“福乐家园”称号,产权
属于当地残联。
二、资金下达程序
(一)省残联于当年 9月前,召开下年度项目评审会(评
审组由财政、发改、残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对申报项
目进行评审后,确定下年度省级资助的公办“福乐家园”建
设项目。
(二)省财政会同省残联根据评审确定的下年度资助项
目,于当年度提前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70%(140 万元)到项
目所在地财政,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
准年度预算后下达;其余 30%(60万元)资金待项目封顶(改
造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申请,再予以下达。
三、资金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专款专
用、严禁挪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
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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