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19-04-15 00:00
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  
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52017政部 国家卫计委 国家中医药局相继  
出台《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关  
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国卫财  
务发2017312017年底三级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岗  
位,2018年全面实施,其他有条件的医院也应设置总会计师岗  
201710省印发福建省公立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医管委要求,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制定  
省属公立医院贯彻落实意见。  
二、制度简介  
(一)总会计师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组织领导医  
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  
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权限主要是组织开展经济管  
理等工作,与院长联合审签医院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  
支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对会计人员的配备、任免、考核提出意  
见,参与拟定医院运营规划等,对医院重大决策、经济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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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提请处理。  
(二)总会计师任职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主管一个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审计工作,或者在相关机构从事  
财务与预算管理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3 年。若个人具有注册会计  
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和省级组织的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考核的,  
或德才优秀获得国家和省级等奖励表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选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  
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  
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信息严重不实负有主管  
或直接责任的;  
(四)不服从委派的;  
(五)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总会计师选拔任用  
省医管委办公室、财务资产组负责总会计师组织评选,形  
成省属医院总会计师梯次名录库。由医院主管部门根据省属公  
立医院总会计师梯次名录库,择优提出各医院总会计师人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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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征求医院主要负责人和省财政厅意见,报省医管委审定,  
经审定后由省医管委授权医院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  
行任命或者聘任。  
为了平稳过渡方案》明确第一轮总会计师人选原则上  
从本医院产生。若本医院没有符合必备条件的人选,从同类别  
医院愿意服从调剂的人选中推荐。确定总会计师人事关系调入  
到派驻单位。  
(四)总会计师待遇  
总会计师是行政领导副职成员定行政级新核编,  
任期年限一般与医院院长任期年限一致。总会计师薪酬实行目  
标年薪制(由基本年薪和管理绩效年薪构成,  
其中基本年薪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殊岗位津贴  
和我省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组成,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  
管理绩效年据总会计师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管理绩效年=绩效年薪基数×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  
系数。绩效年薪基数原则上以院长绩效年薪基数的一定比例进  
行测算,具体由省医管委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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