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19-04-15 00:00
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
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5年、2017年,财政部 国家卫计委 国家中医药局相继
出台《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关
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国卫财
务发﹝2017﹞31号),要求 2017年底三级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岗
位,2018年全面实施,其他有条件的医院也应设置总会计师岗
位。2017年 10月,我省印发了《福建省公立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医管委要求,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制定
省属公立医院贯彻落实意见。
二、制度简介
(一)总会计师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组织领导医
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
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权限主要是组织开展经济管
理等工作,与院长联合审签医院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
支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对会计人员的配备、任免、考核提出意
见,参与拟定医院运营规划等,对医院重大决策、经济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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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提请处理。
(二)总会计师任职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主管一个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审计工作,或者在相关机构从事
财务与预算管理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3 年。若个人具有注册会计
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和省级组织的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考核的,
或德才优秀获得国家和省级等奖励表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选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
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
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信息严重不实负有主管
或直接责任的;
(四)不服从委派的;
(五)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总会计师选拔任用
省医管委办公室、财务资产组负责总会计师组织评选,形
成省属医院总会计师梯次名录库。由医院主管部门根据省属公
立医院总会计师梯次名录库,择优提出各医院总会计师人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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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征求医院主要负责人和省财政厅意见,报省医管委审定,
经审定后由省医管委授权医院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
行任命或者聘任。
为了平稳过渡,《方案》明确第一轮总会计师人选原则上
从本医院产生。若本医院没有符合必备条件的人选,从同类别
医院愿意服从调剂的人选中推荐。确定总会计师人事关系调入
到派驻单位。
(四)总会计师待遇
总会计师是行政领导副职成员,不定行政级别,不新核编,
任期年限一般与医院院长任期年限一致。总会计师薪酬实行目
标年薪制(由基本年薪和管理绩效年薪构成),
其中:基本年薪,由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
和我省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组成,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
管理绩效年薪,根据总会计师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即:
管理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
系数。绩效年薪基数原则上以院长绩效年薪基数的一定比例进
行测算,具体由省医管委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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