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19-03-18 00:00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2016-2020》  
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功能训练服务:包括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盲人定  
向行走训练、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训练、运动功能训练、  
认知能力训练、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等功能性训练服务。  
(二)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包括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  
具适配补贴、辅助器具定改制、评估、维修、回收、借用、  
使用指导等服务及购买辅具适配辅助服务。  
(三)医疗康复服务:包括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工耳蜗  
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等其他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  
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物  
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精神疾病治疗等  
医疗康复服务。  
(四持性服务括康复需求筛查评复转介、  
康复指复咨询理疏导复知识培长培训、  
职业康复、日间照料、护理等支持性服务。  
(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六)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包括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  
协调、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康复协调员培训、康复专业技术  
人员培养、社区康复站扶持。  
(七)其他康复服务补助:包括各级残联康复中心、民  
办康复机构康复设备和器材购置补助;各级残联辅具中心开  
展辅具评估与适配服务经费补助、辅具验配评估设备和器材  
购置补助。  
二、资金下达程序  
(一)各市、县(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8月底  
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当年度补助情况提出次年度补助资  
金申请金额上报省残联、财政厅;  
(二)省残联对各市、县(区)上报材料审核后,结合  
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按规定时限和比例,形成次年度拟安排  
资金方案和绩效目标,并报省财政厅审核,确保将专项资金  
提前下达各地。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  
准年度预算后的 60 日内下达。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后,省残  
联将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确保按照  
预算执行管理时限要求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地;  
(二)各市、县(区)财政、残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  
程序及时拨付资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四)各市、县(区)残联、财政部门于每年 31日  
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残联、财政厅。  
三、资金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  
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  
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  
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  
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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