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19-02-19 00:00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
会同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拟定了《福建省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
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决策部署,加快
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我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出台并落
实了多项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着力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
系。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
举措。目前,残疾人两项补贴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
贴标准,提高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加大对残疾人因残疾
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额外长期照护支出的补助力度,有效
的提升了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补助范围
1.用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与残疾等级、家庭收入、年龄有关联。发放范围和对象:具
有我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
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
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2.用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与残疾程度挂钩,不区分家庭收入。发放范围和对象:具有
我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
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
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
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
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
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组织管理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有省定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数、重度残疾人数、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分档比例
等。
每年 11月 30日前,省财政厅、民政厅综合考量上一年
度专项资金需求和使用情况,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按照预算
执行管理有关时限要求提前下达;每年 2月 15日前,县(市、
区)民政局、财政局应按照每月享受补贴的平均人数,认真
核实上年度享受人数、发放金额,并报设区市民政局、财政
局审核;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 3 月 10 日
前上报省民政厅,并抄送设区市残联、省残联;省民政厅审
核上年度享受人数、发放金额后,提出上年度专项资金结算
建议,送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市、县(区)财政局。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县(市、区)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
发放方式按月存入残疾人账户,并注明为“残疾人生活补贴”
或“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
实名制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应每月对补贴发放对象
进行复核,当出现新增对象或补贴发放对象发生退出低保、
残疾等级变化、户籍迁移、亡故、服刑等情形的,应及时进
行核增、核减,并从次月起调整发放补贴。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
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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