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培养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19-01-31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培
养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培养资助资金
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拟定了《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培养资助资
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
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家人才工作部署,我省深入实施“人
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人才
政策、措施,着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
障碍。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培养工作是人才工作的重要环
节和基础。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的培养支持,是提
升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保障。目前,立足
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发展需求,择优资助一批高层次人
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到国(境)内外开展访学研修、科研合作、
技术攻关,能够为我省各行各业发展培养急需的学术技术骨
干、学科团队带头人,打造一支特色明显、数量充足、结构
合理、技术过硬、团队效应突出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全面促
进我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
1.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
技术攻关、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短期、中长期学术技术交流
活动或做访问学者等,按每人每月 1万元标准予以资助,不
满 1个月的减半发放,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2.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到国内院士专家或国家“千人
计划”人选等身边开展跟班学习、访学研修等活动,按照每
人每月 2000 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不满 1 个月的减半发放,
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3.资助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出版专著论著费用按实
际出版合同金额的 70%给予报销,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组织管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
则,于每年 9月前提出当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
金分配方案审核同意后将资金安排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拨付各用人单位。
资助资金由各用人单位设立专账管理,根据实际需要,
按规定及时拨付受资助对象。各用人单位负责落实相关配套
条件,定期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受资助对象工作
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
受资助对象应严格执行有关协议,合法合理使用经费。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
能发挥作用的,由受资助对象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不再提供
资助资金,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上缴省财政。如因本人原因不
再为我省经济社会服务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情况属实的,已拨付受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除已开支部分
外,剩余经费由受资助对象所在单位上缴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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