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培养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19-01-31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培  
养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培养资助资金  
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拟定了《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培养资助资  
金管理办法(试以下简称《管理办现对《管理  
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家人才工作部署省深入实人  
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人才  
政策、措施,着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  
障碍。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培养工作是人才工作的重要环  
节和基础。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的培养支持,是提  
升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保障。目前,立足  
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发展需求,择优资助一批高层次人  
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外开展访学研研合作、  
技术攻关,能够为我省各行各业发展培养急需的学术技术骨  
干、学科团队带头人,打造一支特色明显、数量充足、结构  
合理、技术过硬、团队效应突出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全面促  
进我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  
1.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  
技术攻关、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短期、中长期学术技术交流  
活动或做访问学者等,按每人每月 1万元标准予以资助,不  
1个月的减半发放,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2.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到国内院士专家或国家“千人  
计划”人选等身边开展跟班学习、访学研修等活动,按照每  
人每月 2000 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不满 1 个月的减半发放,  
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3.资助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出版专著论著费用按实  
际出版合同金额的 70%给予报销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组织管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  
则,于每年 9月前提出当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  
金分配方案审核同意后将资金安排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拨付各用人单位。  
资助资金由各用人单位设立专账管理,根据实际需要,  
按规定及时拨付受资助对象。各用人单位负责落实相关配套  
条件,定期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受资助对象工作  
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  
受资助对象应严格执行有关协议,合法合理使用经费。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  
能发挥作用的,由受资助对象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不再提供  
资助资金,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上缴省财政。如因本人原因不  
再为我省经济社会服务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情况属实的,已拨付受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除已开支部分  
外,剩余经费由受资助对象所在单位上缴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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