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19-01-17 00:00
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
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
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 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
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
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
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及符合宗旨
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救助对象等
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项目;
(二)对社会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
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福利慈善、社会公益项目给予适当资
助;
(三)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福彩公益金应加大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养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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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支出比例应符合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重大政策调整
涉及福彩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资金分配
福彩公益金预算分为省本级支出预算和省对市、县转移
支付预算两部分。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省级部
门预算和省级对市、县(区)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
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省民政厅应细化福彩公益金本级支出预算编制,规范项
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
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不与一般公
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要强化项目前期管理,建立和
完善预算项目库动态管理和评审机制,实现项目预算规范
化、数据化滚动管理。
省对市、县(区)的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分配应当以因素
法为主,项目分配法为辅,原则上对乡镇及以下的一般公共
服务项目不直接戴帽下达。
对因素法分配的专项福彩公益金,分配因素主要选取人
口数量及结构、地方财力状况、相关机构数量、社会公益事
业建设需要、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不同项目资金分配可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省民政
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配建议,经财
政厅审核后下达市、县(区)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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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法分配的专项福彩公益金,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一
般不超过 200万元。由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在每年 9月底
前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补助项目。省民政
厅将项目审核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市、县(区)财
政部门。
三、使用管理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
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
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
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
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
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
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
福彩公益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
定执行。福彩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
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
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和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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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公开
各级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
效果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设立、使用和管理福彩公益金资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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