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19-01-17 00:00
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  
专项资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彩票公  
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  
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  
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  
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及符合宗旨  
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救助对象等  
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项目;  
(二)对社会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  
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福利慈善、社会公益项目给予适当资  
助;  
(三)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福彩公益金应加大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养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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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支出比例应符合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重大政策调整  
涉及福彩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资金分配  
福彩公益金预算分为省本级支出预算和省对市、县转移  
支付预算两部分。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省级部  
门预算和省级对市、县(区)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  
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省民政厅应细化福彩公益金本级支出预算编制,规范项  
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  
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不与一般公  
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要强化项目前期管理,建立和  
完善预算项目库动态管理和评审机制,实现项目预算规范  
化、数据化滚动管理。  
省对市、县(区)的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分配应当以因素  
法为主,项目分配法为辅,原则上对乡镇及以下的一般公共  
服务项目不直接戴帽下达。  
对因素法分配的专项福彩公益金,分配因素主要选取人  
口数量及结构、地方财力状况、相关机构数量、社会公益事  
业建设需要、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不同项目资金分配可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省民政  
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配建议,经财  
政厅审核后下达市、县(区)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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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法分配的专项福彩公益金,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一  
般不超过 200万元。由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在每年 9月底  
前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补助项目。省民政  
厅将项目审核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市、县(区)财  
政部门。  
三、使用管理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  
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  
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  
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  
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  
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  
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  
福彩公益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  
定执行。福彩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  
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  
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和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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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公开  
各级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  
效果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设立、使用和管理福彩公益金资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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