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18-11-14 00:00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提高
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
委拟定《福建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
况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由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农村二女夫妇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计划生育
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
助等专项资金整合而成,为加强资金规范和绩效管理,按照省级
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该专项资金拟定资金管理办法,原《福建
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教〔2005〕
39号)、《福建省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计生办〔2003〕50号)
同时废止。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31号)、《财政部 卫
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社〔2015〕257号)、《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计
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8
号)等有关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确认程序、奖励金的发放管理按《福
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
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
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
〔2015〕48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
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二
女夫妇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84号)、《福建
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
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7〕26号)、《福建
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
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福建
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有三代的“失独”父母纳入省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6〕
46号)、《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
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闽人口发〔2009〕
4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范围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
支持各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
出生人口素质、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等而设立的奖
励扶助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二
女夫妇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
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等方
向。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
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
金由当地财政自行负担。
(二)资金拨付程序
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管理。省卫生计生
委应当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按规定的时限和比例,在预算执
行年度开始前,形成下一年度资金分配预计方案,并及时报省财
政厅审核,以便确保按照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管理时限要求,
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预算年度开始后,省卫生计生
委根据奖励扶助对象实际人数、省级补助标准等因素,在当年 8
月 3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结算意见。9月 30日前,由省财
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完成各奖励扶助项目经费的结算工作。
(三)资金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
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将资
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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