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资产处
时间:2018-08-16 00:00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
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省级文化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对《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资产
评估管理办法》(闽财资〔2013〕6 号)、《 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
国有资产资产评估管理规程》(闽财文资〔2014〕14号)进行了
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如下政策解读。
一、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
法》(国务院令第 91号)、《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
部令第 14号)以及《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
〔2016〕14号),结合文化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四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资产评估
的定义,以及省财政厅、省级文化企业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各自
资产评估管理职责。
第二章资产评估行为。明确了哪些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哪些行为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委托方以及对无形资产
评估要求。
第三章管理权限。明确文化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和备案制。其中: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
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
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备案;经省级文化企业
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
估项目,由省级文化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第四章工作程序。明确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资产评估过
程中事项的把关、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的程序和需提供的材
料以及核准和备案管理单位的审核时限等。
鉴于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为保
证必要的审核时间和项目执行时间,自评估基准日起 10个月内,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材料未报送备案管理部门的,备案材料将不予
以受理。
第五章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明确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管
理单位应对资产评估报告哪些内容进行审核,以及每一项的审
核要点。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明确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表的
使用条件,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以及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的责任
等。
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
准日起 1年。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论的 90%时,应当暂停交
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违反办法的有关行为应当受到相应
处罚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明确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省级文化事业单位及
其所属企业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省级文化事业单位所
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即福建日报社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和福建广播影视集团所属企业资产评估
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其他说明
《办法》印发实施后,原《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资〔2013〕6号)和《福建省省级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闽财文资〔2014〕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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