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2023-12-18 11:03

  一、起草背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优化能耗要素配置,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国家《办法》),健全节能降碳制度体系,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适应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需要,规范有序开展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对2018年实施的《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7章41条,在国家《办法》基础上对部分要求进行适当细化和明确:

  第一章总则,含5条,包括起草依据、适用范围、节能审查定义和总体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含10条,包括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及节能审查机关的职责、节能审查分级管理权限以及实施区域节能审查的规定等。

  第三章节能审查,含8条,包括节能报告的内容要求、节能评审及对受委托开展评审的机构的要求、节能审查程序和具体审查事项、节能审查意见内容及时限、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的情况等。

  第四章节能审查验收,含4条,包括节能审查验收主体、节能审查验收报告要求、节能审查验收备案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含4条,包括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节能审查机关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含8条。明确了建设单位违反《实施办法》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节能服务机构违反《实施办法》的情形及相应法律责任、信用惩戒措施以及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第七章附则,含2条。主要包括本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印发施行时间等。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处:0591-8706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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